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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化 中信网 2022-09-08 517浏览

案说民法典|主张名誉侵权 需有充分依据

“小伟把签字的欠条发到群里,让我公司业务几乎倒闭,给我造成了不可挽回的经济损失,必须赔偿。” 

“我又没有捏造事实,也没有诽谤,这字就是小亮本人签的,欠债还钱天经地义。” 

一个拖欠加工费不还,一个为催债把欠条公开发在微信群,谁的过失大?民法典如何合理保护权益?看看石狮市人民法院的法官怎么说。 

案例再现 

小伟(化名)为小亮(化名)加工服装,双方于2019年6月10日进行结算。小亮和案外人小郑共同出具了一份欠条交由小伟收执,经双方协商,定于2019年6月30日前全部还清加工费10070元。但出具欠条后,小亮分文未付。 

2019年7月16日,小亮在人数为493人的微信群里发布招聘样衣工的招工信息,随后同在微信群的小伟@小亮,并将小亮和小郑共同出具的上述欠条拍照后传到微信群。之后,小亮和小伟在微信群里通过语音信息互相争吵、谩骂。2020年5月26日,小伟向石狮法院提起诉讼,诉请判令小亮偿付加工款5035元及相应利息。石狮法院于同日立案,并于6月30日作出小亮应偿付小伟加工款5035元及相应利息的判决。 

2020年6月15日,小亮诉至石狮法院,认为小伟在群里发欠条侵犯了其名誉权:“我们做服装生意的,靠的就是信义,小伟把签字的欠条发到群里,让我公司业务几乎倒闭,给我造成了不可挽回的经济损失,必须赔偿。”要求小伟赔偿其精神和经济损失共计20000元。小伟辩称:“我又没有捏造事实,也没有诽谤,这字就是小亮本人签的,欠债还钱天经地义,是小亮不诚信在先,我也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才这样做的,因此没有责任。” 

法院判决: 

石狮法院经审理认为,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,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、行为人行为违法、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、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。本案中,小伟将小亮本人出具的欠条发到商务裤业总群的微信群里的行为,虽然言语有不当之处,但小亮拖欠小伟加工款属实,现也已经生效民事判决书予以确认,小伟不存在侮辱、诽谤小亮的行为,也不存在泄露小亮隐私的行为,且小亮提供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其名誉被损害。故小亮的主张,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,不予支持。最终判决,驳回小亮的诉讼请求。 

法官讲法典 

在实际权利的行驶过程中,因价值追求、保护对象的不同,行为人的言论自由与被侵权人的名誉权保护必然产生冲突,而在对行为人行为作出是否合理合法等的界定时,应从侵犯名誉权的构成要件进行分析,同时还应审查行为人是否具有陈述事实或客观评价等的抗辩事由。本案中,小伟将小亮本人出具的欠条发到商务裤业总群的微信群里的行为,被第三人知悉后会形成小亮“欠钱不还”的印象,确实会造成小亮社会评价的降低,但小亮拖欠小伟加工款属实,该行为不属于捏造事实对小亮进行侮辱或诽谤,因此小伟的行为不构成侵犯名誉权。 

但法官提醒,追讨债务应当通过双方自愿协商或法律途径来解决,在未经司法机关作出判决之前,于微信群或朋友圈公布借条、欠款人名字、住址、具体身份信息等极易造成对他人个人隐私及名誉权的侵犯。(支丁丁 郭茵茵 杜立文)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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